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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作者: 发表时间:2021-03-07 20:04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在具体认定时,专家将根据以上定义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界定。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非小微企业)。 
       【说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监督管理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规定重新认定。
  (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说明】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后续管理及重新认定前的税收问题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髙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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