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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创业扶持政策—创办企业部分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03-07 18:43

一、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政策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2011年12月1日后,招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签订1年(含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不含补缴),并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残疾失业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和失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保障中心申请认定,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具体办法按照青人社字〔2011〕2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持有《中华人员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超出派遣期一年内仍未实现初次就业且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 18% 、基本医疗保险9% 、失业保险 2% 的比例计算。岗位补贴市内四区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三)享受社会保险和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
 
  (四)社会保险和补贴岗位补贴如何备案
 
  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后,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于30日内到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备案时应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并提供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其中,注册地为市内四区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提供所招用人员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所招用人员的学历证书、《报到证》,以及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五)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到哪里申报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7月份,到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企业,应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对未按规定提前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不予受理。
 
二、创业补贴政策
 
  (一)申领创业补贴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毕业 5年内高校毕业生 、驻青高校在校生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领创业补贴的条件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按规定在本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个月以上。其中,登记失业人员 、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注册时间,须分别在失业登记、毕业证发放时间或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2、毕业5年内的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于2011年10月1日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正常经营满2年,且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需在本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 、驻青高校在校生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注册时间,须为毕业后5年内或在校期间。
 
  毕业2年以上5年以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创业前,须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条件办理。
 
  3、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本人。通过变更法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人员,变更后经营时间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须达到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
 
  4、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 、自谋职业扶持金、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创业补贴政策。
 
  5、未享受扶持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以享受创业补贴。
 
  (三)创业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两年,从补贴申请之日起计算。申领创业补贴人员,两年内纳入自主创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符合申领条件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市内四区创业的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 、驻青高校在校生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五市三区创业的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 ,向创办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一)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驻青高校在校生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符合申领创业补贴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2、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创办企业2年内,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户籍硕士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招用人员不包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5、申报补贴时,企业须正常经营,且招用人员实际在岗。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市内四区按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三)到哪里申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 、驻青高校在校生在市内四区创办企业 ,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在五市三区创办企业 ,向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办企业)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额度、期限
 
  创办企业的申领范围与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同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控制在10—2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1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含5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 20万元)。吸纳失业人员数量以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贴息及期限及担保方式及申请
 
  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方式还款,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贴息及期限与个体经营申领贷款条件同 ;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 、保证人担保等。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2人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对创办企业的贷款申请人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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