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要点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04-20 16:21
一、扣除标准
行业 |
内容 |
一般行业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烟草企业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二、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年度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是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三、特殊情况规定
1.关联企业扣除规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筹办期扣除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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