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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支持取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09-26 11:4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3-09-06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率先组织开展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以职称评定引导激励农民掌握农业生产经营技术,青岛市先后有近千名新型职业农民取得职称,一大批“田秀才”“土专家”脱颖而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3号),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在项目安排、金融保险服务、用地用电保障、学习培训、智力支撑等方面给予支持。现就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先安排项目

1.创业补贴项目。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对于法定年龄内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补贴。创业实体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持申领补贴人员身份证件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专家赋能项目。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有专家需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认定“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申报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高级研修项目。将“新型职业农民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等方向,纳入省级、市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征集范围,支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围绕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业生产经营等乡村振兴领域,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实效的原则,申报举办相关选题的省级、市级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研修。对承办单位按规定给予每个研修项目8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占比高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农业农村局)

二、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5.创业担保贷款。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6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到各经办银行现场申请,银行将申请信息同步推送到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依据经办担保机构尽职调查意见,完成核定贷款发放额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齐鲁富民贷。支持农户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提供“齐鲁富民贷”信贷资金支持。贷款额度根据农户资金需求及还款能力进行综合测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采取信用方式用信的,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的,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支持农作物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按农户自愿申请、村委初步筛选、政府集中推荐、银行和市农担公司调查审批、银行发放贷款流程办理贷款。(责任单位:市农村农业局、农行青岛市分行、工行青岛市分行、市农担公司)

7.信贷直通车服务。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含国有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信贷直通车”服务,重点支持10万元—300万元额度的适度规模经营贷款需求,对种业企业等农业科创企业支持的贷款规模可提高至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探索“农业保险+信贷”模式,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按此流程办理贷款: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直通车平台自动核验→市农担公司审查核保→银行机构审核→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三、提供用地用电保障

8.提供用地保障。加强源头管控,严格设施农业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做好指导,确保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闲置设施农业用地等发展设施农业,备案信息要及时上图入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

9.强化农村电网服务保障。深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完善,将“三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适用范围扩展至符合小微企业范围的农村经营性设施,进一步提升农业农村项目办电效率和便利度、降低企业办电成本。持续优化用电报装线上服务,推广用电报装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电网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发展改革局)

四、提供智力支撑

10.支持参加继续教育。将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支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依托专业学科、优秀师资、课程资源和线上平台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实施乡村领域人才培训,将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项目计划,鼓励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通过“边农边学、实地+线上”等方式,就近就地接受相关农业知识继续教育。(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免费参加线上平台学习。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学习(以下简称市学习平台)的,可免费学习公需科目及相关农业专业科目。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所属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市学习平台线上农业课程学习,提升农业技术技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继续教育学时贯通。将高素质农民培训完成学时与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所需继续教育学时进行贯通。在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时,将高素质农民培训完成学时视同为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所需学时,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学时审核认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五、支持人才称号和赛事申报

13.支持申报高层次人才称号。对取得高级职称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和省、市高层次人才称号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支持申报高技能人才称号。对取得中级及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高素质农民技能大赛、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对取得正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优先推荐“齐鲁乡村之星”“齐鲁大工匠”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评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强化督导考核

15.纳入考核范围。根据省乡村振兴考核内容及市乡村振兴考核工作安排,将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政策落实和工作情况纳入青岛市对区(市)乡村振兴考核。(责任单位: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加强督导落实。将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政策落实和工作情况列入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区(市)乡村振兴综合督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区市要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附件:各责任单位经办部门及联系方式.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青岛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电网青岛供电公司  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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